报考条件和资格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、年龄在18周岁以上(1991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),35周岁以下(1974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);报考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年龄为:18周岁以上(1991年10月20日以前出生),30周岁以下(1979年10月20日以后出生)。
3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4、具有良好的品行;
5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6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;
7、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(详见《2009年山西省党群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(参照公务员)招考简章》)。
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,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。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,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村(社区)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。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,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报考:
1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;
2、在2005年—2009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
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;
3、现役军人;
4、试用期内的公务员、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;
5、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;
6、新录用公务员在本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不够五年的(含试用
期);
7、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。
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《公务员法》第六十八
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。